为严肃考试纪律,维护考试信誉,对违反考试考场管理规定者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下处理:
一、考生凡有下列违反考场规则情况之一者,试卷判零分:
1、在答题卡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;
2、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,左顾右盼者;
3、考试结束铃响仍强行答卷者;
4、将试卷、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者;
5、带通讯工具入场者;
6、擅自更换座位号者;
7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不听劝告者。
二、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,将本次考试成绩判零分:
1、夹带资料(书籍、笔记、小抄等)进入考场者;
2、偷看他人试卷、抄袭他人答案者;
3、抄录资料(书籍、笔记、小抄等)者;
4、帮助他人作弊者;
5、偷换答卷者;
6、替考或被替考者。
三、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除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外,还报请公安部门,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理:
1、扰乱考场秩序,影响他人答卷不听警告者;
2、威胁监考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;
3、冲击考场,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;
四、对作弊考生要填写考场记录。
五、对监考人员玩忽职守,纵容、袒护考生作弊者,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,三年内不准担任监考员,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。
六、所有考试工作人员,如有监守自盗,执法犯法,利用职权袒护、支持、协同作弊或涂改考生试卷者,由有关部门从严处理。